《办法》中许多细致入微的规定,也正是从许许多多惨痛经历中汲取的教训。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是对校园安全最重要、最基本的保障。这两起事故涉及的安全管理内容,在《办法》中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制度规范如此详尽的情况下,依然出现如此惨剧,震惊之余,我们也不得不正视相关部门和学校在履行维护安全责任中的问题。
首先,在落实安全责任上,相关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存在严重漏洞。据媒体报道,同仁中学围墙已经使用17年之久,甚至有学生曾贴出围墙开裂的照片。但在年初的年检中该校依然“基本合格”,尚不知该“基本合格”的报告是否考虑到了围墙上的裂痕,是否向学校提出了安全警告,是否对解决隐患问题有具体的跟踪机制。而学校竟对如此大的安全隐患置若罔闻,分明是对学生生命安全不负责任,没有尽到最基本的职责。这起严重的事故证明了相关部门在监管中的缺位,学校在管理工作中的失职。
其次,目前对学校危房报告的审批程序缓慢,纵容了校园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二三十年前修建农村校舍时,由于资金有限,许多校舍的建筑质量本就存在问题,如今许多都已成为危房。但是,许多地方对学校的危房改造报告,以资金不足、无相关项目等各种理由久拖不决,使得学校无法进行项目立项改造,学校只能将就使用旧校舍。“蜗速”审批,给校园安全造成了“明患”。
既然关于校园安全的各项规定已经相对完善,那么所需要的只是落实的深度和速度。落实的深度,要求建立起切实完备的校园安全责任落实机制,不能等到事故发生才进行责任追究,而应建立事前防范机制,以事后问责倒逼责任落实;落实的速度,要求对校园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处置,即使条件所限不能彻底解决,也必须有临时处置措施。
彻底改变校园安全责任高举轻放、安全意识“举重若轻”现象,才能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安全重于泰山”、“生命高于一切”,不能仅停留于口号,要用行动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