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重要举措为你保驾护航

统筹完善数据安全与发展的相关法律规范。加紧梳理已有法律法规,尽快建立包含数据共享清单在内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颁行统一的数据共享行为(示范)规范。聚焦数字经济全周期运行中的数据行为,构建以“与数据相关行为”为标准的企业数据分类方法。

经数据采集而得的数据,要在充分保障用户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实行“场景化授权”和“一次性授权”并行模式;以数据计算而得的数据,在数据去个人化后,要充分考虑开放平台经营者对数据整合及价值挖掘所做的贡献,赋予相对应的财产性权益,以激励其进行持续的数据挖掘和数据创新并对外施行数据共享;对在数据服务和数据应用过程中取得的数据,探索建立有偿的数据共享机制和数据交易规则,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加大数据流动共享和开发利用的频次。

科学构建数据安全监管平台。风险源于未知和不确定性,对信息掌控越全面,洞察力越强,决策越精准,应对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越能确保稳定性。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安全风险更多地来源于数据运行周期的不可控性。数据安全风险存在于数据产生、存储、分析、共享再到销毁的每一个环节,尤其是数据共享过程中。

数据共享的核心在于让数据高效安全地流通起来,通过流通使得数据价值得到充分挖掘,以提升数据使用效率,创新数据使用形式。为此,有必要建立数据安全监管平台,做到对数据全周期监控,确保市场交易稳定和安全,确保市场充满竞争和活力,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可借助数据交易中心的建设,建立数据安全监管平台,数据交易中心旨在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促进数据有序流通,数据安全监管平台则着重关注数据和数据交易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包括数据本身是否合规、数据交易主体是否合规、数据交易入场与出场行为是否合规等,综合实现对数据全周期监控和实时预警。

细化落实数据出境评估机制。数据跨境流动安全在数据本身层面意味着数据具有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可用性;在个人数据保护层面表现为数据安全、个人数据自决,以及数据控制相关方满足个人数据自决而承担的义务;上升至国家或地区层面,还要包括本国或该地区对数据的控制权,以及免遭数据威胁的国家或地区安全的需要。

目前,我国已出台与数据出境评估相关的法律条款、准则或指南征求意见。譬如,我国《网络安全法》第37条规定:“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条也规定“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下个‘人信息出境’),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安全自评估和主管部门评估两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方式。

然而,鉴于数据本身所具有的体量庞大、来源庞杂等特征,在具体落实数据评估环节还存在较大困难。故此,有必要完善数据安全出境评估机制,不仅是就有关数据评估主体进行细分,还应对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进行相应完善和细化。

激励和支持行业自律与企业自觉合规。数字经济这一新业态、新产业具有高度动态性、多边跨界性及网络外部性等结构性和组织性特征,这就决定了其发展过程中对数据安全与发展的动态平衡的实现,需多元主体多维度多措并举,其中行业自律和企业自觉合规是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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