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处理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作出了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一步细化、充实,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的一系列规则,包括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并且个人有权撤回同意;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关于如何平衡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草案一方面采取了“两头强化”的思路,即强化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强化个人一般信息的利用,以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个人敏感信息”是涉个人隐私核心领域、具有高度私密性、对其公开或利用将会对个人造成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草案设专节作出更严格的限制,规定基于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且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而对“个人一般信息”则可以加强利用,发挥其价值。此种立法思路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特点,值得肯定。
另一方面,草案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最小范围,公开处理规则,保证信息准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并将上述原则贯穿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全过程、各环节。结合当前情势,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大数据应用为联防联控和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支持。草案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不经个人事前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情形之一。此外,草案专节规定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在保障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要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不仅是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全面保护个人人格利益的需要,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的信息主权、文化主权以及经济发展。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时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待,对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将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