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自2014年以来,各地对数据交易有了不同程度的探索。但由于数据的无形性、可复制性、可共享性等特点,导致数据权属确定、市场定价、市场交易的难度较大,而已有体系相对零散,并不能满足数据流通层面的要求。数据权属界定不清、要素流转无序、定价机制缺失、安全保护不足等,成为数据要素交易的关键“命门”。北京此次布局大数据交易所,是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写入中央文件后,和隐私计算技术结合的第一个交易所,也是首次探索“数据特定使用权流通”的交易所。舆论整体对“北数所”持较为乐观的态度,对打造“国内领先的数据交易基础设施和国际重要的数据跨境流通枢纽”给予更高地期待。
数据交易困境仍存,舆论对“北数所”有四大期待
期待对数据要素的定义及管理进行完善和规范。人民数据研究院对各地数据管理条例进行词频分析发现,各地出台的数据管理条例中,对数据的定义一般以“应用所产生的文字、数字、符号、图片和音视频等数据”“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大多沿用《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的表述。深圳出台的数据管理条例对数据的解释与其他地区有较大的差别,给数据的定义为“关于数据是关于客体(如事实、事件、事物、过程或思想)的描述和归纳,是可以通过自动化等手段处理或再解释的素材”,强调了数据作为可以再处理或再解释的“要素”“素材”的性质。深圳做法被外界广泛认可,认为条例内容之丰富、视角之创新,走在全国前列,值得其他地区借鉴学习。
期待解决数据交易过程中数据所有权的问题。《深圳数据条例》首次规定了数据权属,即“数据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利益损害受偿的权利”“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收集的数据和自身生成的数据享有数据权”“个人数据包括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数据”。这些关于数据权的规定引发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隐私权侧重保护个人私密信息,数据权侧重于数据的流通与利用,将二者混同将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赋予财产收益权利,有可能导致出卖隐私获取收益的现象。有建议称,应该对数据权属进行更加细致地划分,在肯定基于某些特定个人信息获得收益权利的同时,禁止基于隐私数据的收益。
以往数据交易先卡在数据所有权的问题上,“北数所”能否解决数据交易这一关键问题成为关注重点。许多专家看来,“北数所”的创新点就是数据交易并非以所有权为前提,掌握数据的控制权、使用权同样可以进行交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认为,数据产权探索可先不给所有权下清晰定义,而聚焦在有价值的使用权流通上,因为数据在使用过程中才能产生价值。
期待“北数所”成打破数据孤岛的破冰之地。在数据管理上,目前中央层面尚未设立专门的数据管理部门,数据管理工作由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分别治理。人民数据研究院发现,各地出台的数据条例中,也存在类似问题。有的地方规定由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数据标准,有的是要数据部门会同其他部门推动建立地方标准体系,有的是网信部门制定标准,还有的是要数据要素市场主体自己定标准。在总体规则缺失的背景下,各地的大数据交易所自立规则、自成体系,导致数据市场没有流动性可言;各个交易所的数据质量参差不齐、技术水平悬殊,导致标准不适配、格式不兼容、安全得不到保障。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吴沈括指出,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的成立,在十四五规划强调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大背景下,具有重要破冰意义。相比较以前的数据交易中心,它采用数据可用不可见等新技术理念和新的应用解决方案,有助于破解长期以来的数据交易困局,对于改变大数据交易格局具有显著的先行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