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即将开启

医疗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是对原有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将从2002年元月1日起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校加入医疗保险的有在职职工6334名、退休人员3407名。
 
我校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将充分体现“统帐结合”和“双方负担”的特点。在“统帐结合”中,个人帐户是职工为了抵御疾病风险由个人支配的一种专项基金,是社会保险和储蓄保险两种模式有机结合的一种形式。统筹基金是政府强制建立的旨在解决参保职工遇到一定的医疗风险时非自身能力能够承受得了的一种医疗共济基金。学校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除去划入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部分,其余资金全部转入统筹基金,由湖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双方负担”是指职工个人和医保中心双方共同分摊职工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以后,参保职工凭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到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看病。门诊、急诊所需费用,先由参保职工现金支付,然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开出的医疗费用发票,到长沙市区任何一家建设银行通存通兑的营业网点从个人帐户存折中据实兑取。看病需住院时,参保职工凭单位参保职工住院介绍信和《诊疗手册》,自行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须先支付个人起付线(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一级医院400元),然后依据湘劳社发(2001)292号文件精神,参保病人支付分段自付部分:起付线以上0—3000元段,三级医院18%,二级医院15%,一级医院12%;3000—10000段,三级医院15%,二级医院12%,一级医院8%;10000元至最高封顶线段,三级医院8%,二级医院5%,一级医院4%。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分段自付比例为在职人员的60%。最高封顶线至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最高限额12万元以内的大额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自付比例均为8%。
 
为有效的开展医疗保险工作,一些病程较长,需连续治疗或长期服药的参保病人,符合病种目录且病情达到确定标准的,如浸润性肺结核、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三级)、精神分裂症、哮喘等18种疾病可申请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符合住院条件,但参保人行动不便,包括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自理能力、符合住院条件,但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者;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者;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严重心肺疾患达到住院条件更适合家庭治疗者;其它符合住院住院治疗的病人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治疗者在内的5类参保患者可申请特殊病种的家庭病床。未达到特殊病种准入标准而又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参保病人,可申请慢性疾病门诊治疗补助,包括:帕金森氏综合症、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多发性骨髓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多发性硬化、肝豆状核变、系统性硬皮病等8种慢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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