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企业的核心资产,数据的共享、整合成为大势所趋。权属或产权问题是数据资源化背景下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因数据的权属不明确,有三个问题困扰有关企业,一是创新难,数据企业之间爬取数据、滥用数据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形成灰色产业,小型企业担心数据安全,不愿将数据接入云平台共享,一些企业研发创新动力明显不足。二是交易难,因数据价值缺乏统一评估标准,需要逐一谈判,数据交易成本高。而且,对企业交易数据是否需要原始数据全部所有人同意、对衍生数据企业是否可以自主交易等问题尚无定论,交易企业可能面临诉讼风险。有人预测,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数据企业被诉的风险增大。三是维权难,数据平台遭到侵权的问题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对数据侵权纠纷案件,因现有法律没有保护数据的具体条款,原告主张权利的举证难度大,法院只能将非独创性数据视为企业财产利益、竞争优势,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只能保护企业的部分权益,难以全面、及时、有效保护数据企业的正当利益。所以,关于数据权属等产权问题,亟须相关法律明确规范。
数字经济迫切需要法律保驾护航。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有利于发挥数据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保障数字经济的持久繁荣。大数据的价值在于流动。鼓励数据流动、数据利用需要秩序,更需要法律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在信息化时代,需要建立一个安全、有序的数据流通环境。建立一套关于数据产权的法律规则,规范数据的权属、使用、交易、共享机制,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促进数据开放、流动、共享。
数据属性迫切需要创新法律规范。人工智能、大数据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颠覆性的,数据生成是全新的生产方式,治理数据问题必须更新观念、创新制度。数据形态与现有法律客体的形态和性质均有不同,其权利主体是多元的,权利内容是多样的,涉及个人信息、企业利益、政府资源、国家安全、数据主权等多重维度,不宜简单地套用传统的物权规范,将数据所有权绝对化,不能将数据所有权赋予一个主体完全拥有,由其自由处分。虽然数据权利问题比较复杂,一些重大问题也需要充分论证,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利,已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法律需要根据数据的属性特点建立数据产权制度,破解“个人数据与企业产权”的矛盾,平衡“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的冲突。数据产权界定是数据要素有效配置的基础。对各种类型数据合理确权,解决数据属谁所有、数据如何使用、数据收益归谁等问题,厘清数据主体的权利边界和责任义务,有效解决大数据产业发展面临的数据确权、数据定价、数据安全、数据增值与数据协作的问题,健全全过程、各环节的数据权利保护制度。